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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制度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通过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合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缴费。那么,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日前,青岛中院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案情简介青岛某金属制品厂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等文件,约定该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该金属制品厂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该金属制品厂同意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以缴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缴纳,并由人力资源公司在发生工伤后开展工伤申报认定、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领取等工作。双方合同还对合作内容、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是,在此之后,该人力资源公司转而通过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在江西省缴纳了工伤保险。事后,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各方因工伤保险索赔相关事宜发生纠纷。随后金属制品厂诉至法院,主张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经向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委托后,有时自己、有时又转而委托他人在其他省份代缴工伤保险,肢解了政府对用工制度的管理,破坏了社会保险秩序,改变了社会基本保险的初衷。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经审查认定,金属制品厂支付给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伤保险费用为24万余元。其中,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为金属制品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万余元,因该费用已实际缴纳给社保机构,这一部分费用无须返还;对于剩余的20万余元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金属制品厂10万元。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务,也应该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本案中,用人单位青岛某金属制品厂系人员密集型企业,也是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其委托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其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关键词: